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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04月11日  点击:[]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校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4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及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更好地服务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党委副书记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主管责任领导。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协调、检查和督办职能,校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校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主要包括:课堂、校园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宣传板、展版、标语、公告栏、阅报栏等;各种广告、展览、展示、影视放映宣传形式以及报告厅、文化广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场所。

第五条  校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按照“谁使用、谁主办,谁发布、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的管理

第六条 经新闻出版部门和上级宣传文化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以及由学校批准出版的各类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印刷质量。

第七条 凡创办各种期刊、报纸等出版物,须由创办单位确定主要内容、主编、责任编辑,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拟公开发行的刊物,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获得批准。

第八条 出版物的发行,属于校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属于系部创办的,由各系部管理;属于协会、学会、社团创办的,由协会、学会、社团所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出版清样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如停办,需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不具备办刊条件且未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印发的刊物,均按非法刊物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音像制品的管理

第十条 录有音频、视频内容的光盘、电子文件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凡是具备复制、播放音像制品设备的单位,制备和播放音像制品必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并确定专人负责。公开播放思想理论教育的音像制品,必须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核,主管宣传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传播、复制、贩卖和观看反动、淫秽、迷信类音像制品,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电影放映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电影放映业务。专场教育教学电影放映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利用校园网、电子阅览室和电视、投影等设施设备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影视放映活动和文娱活动。

第四章 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体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管理。年度工作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广播站由校团委管理,负责广播内容、节目安排、播音时间的审批和日常站务管理。教学区闭路电视由学生处负责日常管理。校园网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各二级网站由主办单位、部门管理。面向学生的手机短信平台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面向教职工的手机短信平台由校办负责管理。学校官方微信、微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的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由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主页、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体刊发新闻或信息时,须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经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在校园网二级网站和各单位、部门微信、微博发布新闻或信息时,须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宣传栏、公告栏、壁报、条幅等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设立和分配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使用。需要增加或临时使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宣传内容主要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的重要决议决定,使用单位的重要新闻、工作动态、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制度和规定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更换内容,保持卫生整洁。禁止张贴非法宣传品,禁止张贴广告、招贴、通知、启事、海报等。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宣传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长期不进行内容更新或不使用的,可另行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宣传板、展版是为服务学校各项工作而设立的临时性宣传设施,由主办单位、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设计要美观大方;要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整齐摆放,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校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包括各类纸质标语、布质标语、气球标语、彩虹门标语等)由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经批准的宣传标语应在指定位置和指定时间内悬挂、张贴,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教学、办公区一律不准悬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各系及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标语限于学生生活区内。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公告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设立,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维护。校内各类通知、通告、公示、启事应在公告栏内张贴,禁止在公告栏以外的墙壁、树木、电线杆等地方张贴,违者责令清除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阅报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设立和管理。主要张贴中央和省内重要报纸,一日一换,专栏专用。禁止在阅报栏内外张贴广告、招贴等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校内张贴广告、招贴等广告宣传品,必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在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张贴和散发。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招贴等广告宣传品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一经发现,交由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举办展览、展示活动,必须请示主管宣传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举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展。

第六章 学术报告厅、校园文化广场、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报告厅是学校集会、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举办文明中原大讲堂、道德讲堂、医专论坛等的场所,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并对音响视频设备和线路安全等负责。总务处和保卫处应定期对配电、空调和消防进行巡检。

第二十七条 需使用学术报告厅的活动项目主办单位、部门原则上须在活动一周前提出申请,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负责校园文化广场、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审批和日常管理。各活动项目的主办单位、部门须在活动一周前向团委提出申请。一般按照申请的顺序安排使用时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校园文化广场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弘扬时代主旋律。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校园文化广场活动,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并加强与保卫、总务部门的配合联系,确保安全。

第七章 课堂、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除了承担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也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主阵地。教师授课要坚持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本方向。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纪律,切实加强教材管理,在讲台上和教材中不得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专业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第三十二条 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校级和各单位、部门及各级团学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须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学生团体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须由学工部或校团委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于报告前将其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秩序维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部门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五条 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第八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文化专题活动,如艺术节、校内大型文化活动、邀请文化艺术团体来校演出等,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举行。主办单位、部门须事先将活动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组织办法、负责人资料等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经主管宣传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七条 举办大型文化活动,主题必须积极向上,内容健康、格调高雅、情趣高尚,要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不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部门协调校保卫处负责,舞台用电等协调总务处负责。主办者在活动前应主动请求校保卫、总务部门的配合,若因安全保卫工作未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文体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全校性的学生文体活动(比赛)由学生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各系学生文体活动(比赛)由各系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教职员工文体活动由工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文体活动中,属文艺类的活动由团委负责业务指导;体育类的活动由体育部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学校文体活动场所实行归口管理。文艺类活动场所由团委协调管理;体育类活动场所由体育部协调管理;教职工活动场所由工会协调管理。各单位、部门使用公共场地和有关设备,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必要时报总务处和保卫处提请协调配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共场地,由此而引发矛盾和事故的,追究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的大型文化、文体活动如需进行宣传报道,由主办单位、部门负责新闻稿件撰写与拍摄工作,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进行报道。需党委宣传部配合和协调的,须提前一天通知。

第九章 校内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监督、考评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党委宣传部须对学校二级网站、微信、微博和宣传栏等的立场观点、文字语法、保密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年终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要及时向校党委提出考评意见,经党委批准后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考评结果作为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优秀的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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